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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4-5-6 19:41:29 来源: 山西省文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初审、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项验收评审及项目后期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科研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由省文物局负责。

  第二章 初 审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组织单位依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填报的《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课题立项申请书》,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二)重点课题的选题和内容是否依照《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自拟课题是否属于科研课题的支持范畴;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具备《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因违反《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销课题。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组织单位将通过初审的《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报送省文物局进行复核。

  第六条 省文物局负责全省申报国家文物局、山西省科技厅的科研课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函审和会审两个阶段。通过函审的科研课题进入会审阶段。

  立项评审应从科研课题的创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技术路线、科研基础、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性。根据科研课题申报的目标、内容、方法等,综合评价课题在理论、方法和应用等方面的创新性。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审阅科研课题选题和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评价课题是否切合现阶段我省文物工作重点和长远目标。

  (三)研究技术路线。依据科研课题目标、内容、前人成果、项目的难点和关键问题、进度计划等,综合评价项目研究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础。参照相关领域已有成果,考察项目组人员结构、负责人及成员的前期成果或业绩,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是否完备。

  (五)经费预算。依据科研课题内容、工作量和难度,审核经费总额和科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八条 省文物局从省文物保护研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科研课题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进行函审。参加每一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第九条 专家函审结论分为推荐评审和不推荐评审两种。科研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评审为函审通过。

  第十条 省文物局根据函审情况,组建该年度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函审通过课题进行立项会审。

  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文物局领导担任。委员会中60%以上(含)的评委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其余评委根据科研课题会审需要另行聘请。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会审通过的拟立项科研课题按得票数高低进行优先排序,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向省文物局提交终评结论。省文物局审批同意后,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自筹经费的科研课题单列。

  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的课题,由省文物局与科研课题组织单位及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三条 未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省文物局将归纳整理的评审意见,隐去函审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姓名后,反馈科研课题申请人。

  第四章 阶段性检查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每半年应向其组织单位汇报一次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交工作简报。工作简报内容应包括: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科研课题组织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其所组织课题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文物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须按立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省文物局提交项目中期报告。省文物局在收到中期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科研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的中期评审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中期评审组负责完成。中期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推举一名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中期评审组中应包括参加过该科研课题立项函审的专家或会审委员;如需增补成员,由省文物局根据科研课题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七条 中期评审组应依据立项合同和阶段性检查中的有关汇报材料,对科研课题中期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审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下一阶段内容和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提出中期评审意见,并将科研课题中期报告和中期评审意见提交省文物局。

  第十八条 省文物局可根据需要,对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应提前一周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阶段性检查中发现需要调整或撤销科研课题的,依照《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山西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项目结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形式、数量等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向省文物局申请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的结项验收评审采用会审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的立项评审委员会产生办法,聘请专家组成结项验收委员会,完成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结项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成员合计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四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在评议结项验收全部材料的基础上,对科研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科研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在结项验收评审中,结项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课题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结项验收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验收结论进行表决,向省文物局提交表明结项验收结论的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科研课题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表决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立项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实施过程存在纠纷、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经费支出严重违反立项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结项验收意见报请省文物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有关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六章 回避、保密、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所有参与被评审项目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科研课题评审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加审核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一)保护科研课题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材料,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课题评审材料的内容。

  (二)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审核评价工作公正性或损害有关方权益的信息。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向省文物局交回科研课题的评审材料、评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科研课题评审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省文物局对参加科研课题评审的专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省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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