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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6/7 10:41:37 来源: 明道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项目包括专项基金项目、接受委托或合作实施的项目、自主开展的公益项目及资助类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经过立项审批或委托的项目须进入基金会项目库,项目库的管理要为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年度工作目标服务。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项目是指持续时间3年以上的项目或本年度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的项目或项目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按本办法及基金会相关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第七条  项目立项人提出立项动议,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分管领导进行项目立项预审批,确定项目责任部门。

第八条  经过项目立项调研、设计环节,最终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背景、目的、起止时间、实施地域、合作方等基本信息内容;

(二)项目资金计划用途及预算;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四)项目传播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等立项文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上报理事会进行立项审批的,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合约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基金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制度化管理。可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重大项目应制订全面、细致的管理办法,作为项目管理、操作标准和规范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十五条  项目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

(二)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三)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门承担项目监督职责,财务承担项目的财务监督职责。

第四章 重大项目中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执行期的重大项目,应在项目实施的初期进行评估,旨在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项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中期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中期评估由项目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重大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中期调整是在总结项目前半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中期评估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后半程的项目执行和管理方面进行的重大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期调整方案一般由项目部门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重大项目中止和终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中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由批准立项的决策层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期评估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核心项目结束时,必须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并形成《项目终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终期评估由项目部门牵头,可与财务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部门负责整理、保存,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办理移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须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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