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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9/24 12:58:08 来源: 明道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副本。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本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其复印件由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经负责人同意后,须由基金会工作人员陪同,并适时收回。

第五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按时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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