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副本。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本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其复印件由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经负责人同意后,须由基金会工作人员陪同,并适时收回。
第五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按时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