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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9/24 12:57:12 来源: 明道基金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维护财经纪律,确保财产完好,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一般原则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并决定基金会重要收支事项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和各项收入等明细分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第六条  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确保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帐款相符、账物相符、帐帐相符。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金会按季度编制财务报告。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主要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公益项目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  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按预算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全部以实际到账资金进行核算。要依法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或虚开。

第十二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正确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三条  凡收到捐赠的货币资金,不论数额多少都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或匿名捐赠的,也要开具捐赠票据,留基金会备查;接受的捐物,在无法取得可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出具接受捐物清单,进行登记管理,并办理入库,指定专人保管。每半年对捐赠实物清查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压缩非公益性支出,按照捐赠协议和章程规定妥善安排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日常办公的必要开支须经办人、秘书长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资助,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在收到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后,要派专管负责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资助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重大资助项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项目活动执行中基金会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基金保值、增值的基金,须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支出,并签订书面协议,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的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特殊情况可比照有关制度执行。库存备用金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购置捐赠票据后,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作连号辅助登记,不得随意损毁。填开使用票据时,一定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按项填写,符合要求。开票人的姓名必须齐全,杜绝只写姓而不具名的不良习惯。作废的捐赠收据必须页数完整、加盖作废印章,并粘贴在原收据对应的页码上。

第二十条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财政、税务、军队等合法票据,票面要加盖业务单位印章,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银行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保管人要做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查。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支取备用金及发放劳务费等条件下使用。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必须分别由两个人保管,分别存放。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会计文件以及其它有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报表由会计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年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与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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